【法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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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wǎng)記者 唐姝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每周六都要到公司開會。除了開例會,還要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會。離職的時候,我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加班費,公司則拿出了《員工手冊》和《培訓管理規(guī)定》,以“培訓主要目的是提升員工綜合素質(zhì),員工自愿參加培訓,且培訓不作為考核依據(jù)”為理由拒絕支付。

請問,我可以向公司主張加班費嗎?

成都 胡先生

為您釋疑

胡先生您好!

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通常情況下,如果培訓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具有強制性,員工沒有選擇權,如果不參加就視為沒有完成工作,那么,這種情況下的培訓屬于工作內(nèi)容,既然是工作內(nèi)容,就應屬于上班時間。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屬于企業(yè)福利,比如在休息日請來專業(yè)老師講授養(yǎng)生、婚姻家庭等課程,員工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參加,那么這種情況下,就難以認定是上班時間。當然,實踐中司法機關會綜合相關情況來分析,有些用人單位雖然名義上是自愿,但實質(zhì)上是強制,甚至是考核的一部分,那么也應認定為上班時間。

單位安排周六上班,一定要支付加班費嗎?未必。因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如果您主張加班費,您需要舉證證明周六有上班的事實,至于單位主張不應算工作時間,應由單位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安徽昊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敏

標簽: 用人單位 工作時間 工作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