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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日報記者孫慧

3月23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對外發(fā)布《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關(guān)于落實進一步優(yōu)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提出將進一步調(diào)整細化我省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最高限額,更好地滿足不同繳存職工群體租賃住房的實際需求。

《意見稿》提出,繳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jù)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及家庭養(yǎng)育子女情況,確定提取最高限額:一是在海口、三亞地區(qū)租賃住房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最高提取限額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雙方按個人限額分別計算最高為3000元/月(夫妻雙方應均為繳存職工,下同);二是在海口、三亞以外其他市縣租賃住房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最高提取限額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雙方按個人限額分別計算最高為2400元/月。

在本省租賃住房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不分市縣最高提取限額為每人900元/月,夫妻雙方按個人限額分別計算最高為1800元/月。養(yǎng)育兩個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繳存人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額基礎(chǔ)上增加300元/月。 此外,繳存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租房提取公積金的條件為:繳存人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無未結(jié)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本省工作所在市縣無自有住房且實際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同一市縣工作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一套租賃住房房租。

繳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賃住房,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可選擇按月或按季方式約定提取;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按月方式約定提取。約定提取金額不超過最高限額且不超過實際房租支出,也不得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zhuǎn)入本人一類銀行卡賬戶。

繳存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選擇按月、按季或按年方式提取,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申請年度實際租金支出,且不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zhuǎn)入本人一類銀行卡賬戶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gòu)賬戶。

該《意見稿》從3月23日至4月2日對外征求社會意見,繳存職工可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向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提出意見和建議。

電子郵箱:gj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世紀大道16號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歸集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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