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人合還是資合。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yōu)點兼收并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tǒng)一起來: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qū)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lián)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為等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須按協(xié)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并以此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般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股份化作等額股份,這不同于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性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廣泛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數額。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規(guī)定為 2—50 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guī)定,即只規(guī)定最低限額發(fā)起人,實際只規(guī)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無部門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yè),還因其封閉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有的可以簡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選擇。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共同點和不同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1.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

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在英美稱為封閉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成立,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并以其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在英美稱為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是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通過發(fā)行股票籌集資本。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p>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wěn)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實行了資本三原則。

一是「資本確定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并全部認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

二是「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xù)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yè)務運行。

三是「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2.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并且股東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

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依照法律或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企業(yè)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yè)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

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 2 人,最多 50 人(亦有規(guī)定 30 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準也不盡相同。

特定競爭的激烈,而唯有后者才具有擴大企業(yè)規(guī)模的制度秉性,但是在科斯所說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經濟活動中,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形態(tài)不可能毫無顧忌地擴大公司規(guī)模,因為管理成本也在隨著公司規(guī)模的擴大而增加,公司內部治理成本等于市場交易成本就是企業(yè)最大規(guī)模的界限。反過來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況下,相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就具有較低管理成本的特征。

公司治理結構的區(qū)別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資人對出資的安全考慮和對管理成本的要求導致了各種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社會大生產要求現代企業(yè)實現投資者的股東權與公司的法人所有權相分離,促進公司管理適應專業(yè)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經營資產的效率。而有限責任制在許多方面降低了這種職能分離與專業(yè)化管理的成本。」

3.公司組織機構的權限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jiān)事會,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權限較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權限受到一定限制,因為公司規(guī)模擴大了,需要具有專業(yè)知識的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經營管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較為分離,公司的實際經營掌握在了公司資產管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論可知,減小公司治理成本則可以增加其市場競爭力,但追求規(guī)模經濟也可以增加市場競爭力。這就說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場競爭的要求下,發(fā)揮各自特點從而減小總的交易成本。

4.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因而有封閉公司的說法;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出資人分散,出資人只有通過公司的財務報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經營狀況,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稱為開放公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財務狀況,比較難于操作和難于保密,這正是公司規(guī)模擴大后帶來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

其實,雖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對整個交易成本來說則可能降低了。因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對公司可能極不了解,在現實生活中為了確保資金安全而去獲取公司運營狀況信息,這得付出巨大的貨幣、時間等成本。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

《公司法》第三章專門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yōu)先權。

但針對我國出現的「大股東欺負小股東」致使小股東無法退出公司的問題,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除了對發(fā)起人股份、公司內部人員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轉讓公司股份進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轉讓所擁有股票,但不能退股。

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股權的轉讓要求較為嚴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對此要求明顯要低一些。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具有強烈的人身信用關系,即「人合」色彩,如此就得防止個別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后違反這種「義務」,須知法律的規(guī)定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是讓機會主義增加成本,但這種法律規(guī)定的成本投入將換來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結果,因為出資能力較低的的潛在投資人可以放心跟別人合股成立公司。

筆者認為國內出現的有限公司出現「一股獨大」、「大股東欺負小股東」的情況應該得到妥善的處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資能力較低的的潛在投資人,從而抑制上述情況的出現,形成股東狀況的好轉。否則,只能是一種惡性循環(huán)。

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同,其股東的轉讓股權行為并不對公司產生非常大的影響,甚至還要減少潛在出資人對其出資轉讓的限制帶來的時間等成本,從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潛在出資人。

6.股份增減要求不同。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原則上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新股時,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至于減資,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由上文可知,對有限責任公司原來股東的保護對其公司治理有著重要的作用,而這一點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樣,其增資減資都首要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目的同樣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潛在出資人。至于對兩種公司形態(tài)一樣得關注的是,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波斯納提到過由于有限責任的產生,致使公司向債權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以便使債權人承擔的公司違約帶來的風險得到全面的補償。

那么,公司減少注冊資金帶來的風險,必然會產生同樣的風險補償,也就是一種交易成本的增加。那么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減小交易相對人或其它可能的債權人的交易風險,也即為了減小公司的交易成本。

(四)、結語及其它

通過以上的粗略對比,與其說有限責任公司符合中小企業(yè)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企業(yè)和企業(yè)集團需要,不如說是市場競爭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決定了兩種不同的公司形態(tài),如此當我們進一步考察市場需要時,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完善此兩種公司治理結構。

筆者認為可以說中國國內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公司形態(tài)規(guī)定總的來說是符合國際潮流的,但是中國出現了許多不同的情況,這就有必要針對這些實際情況來研究嘗試各種解決辦法。至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強化各自的優(yōu)點,同時加強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

標簽: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