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0日訊,近日,蒙冤入獄22年的福建男子許金龍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及各種申訴費用在內(nèi),共計989.6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與他同案的另3名“難友”也均于日前各自提出了相應的國家賠償申請,4人申請國家賠償總額超過3000萬元。

“法院已接收了我們的材料,目前我們在等法院立案通知。”

1994年1月,莆田市忠門鎮(zhèn)前范村一獨居老人在家中被殺,錢物遭劫,同鎮(zhèn)聯(lián)星村許金龍、蔡金森、許玉森、張美來4名青年被警方認定為犯罪嫌疑人。

1995年6月,莆田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蔡金森死緩,許金龍等三人死刑。他們不服判決,提出上訴,1999年4月,福建高院終審維持對蔡金森死緩的判決,并改判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為死緩。

許金龍是4人中唯一沒有作出有罪供述的,其余3人在檢方介入后均翻供稱沒有作案時間,且都明確提出案發(fā)當天的去向。

福建高院終審判決后,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及家人不斷申訴。2007年,福建高院駁回了他們的申訴,兩年后,還裁定:不予立案再審。

2013年,福建省檢察院對該案重新審查,并于2014年2月作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同年8月,因在獄中表現(xiàn)良好獲得多次減刑的蔡金森刑滿出獄,此前未提出申訴的他,決定與許金龍等3人一起申訴。

2015年12月,福建高院決定再審該案。2016年2月,福建高院再審后認為,原判認定許金龍等4人共同入室搶劫并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四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因此宣告他們4人無罪。

獲得清白4個月后,他們均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許金龍說,當初無論是在書面答辯狀中還是在開庭審理中,他都堅持作無罪供述,最后還是被判死刑,改判死緩,在牢獄中度過了22年。“損失的歲月是無價的。”

標簽: 4人蒙冤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