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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8年11月29日與某文化傳播公司訂立為期2年的《藝人獨家合作協(xié)議》,約定:李某聘請某文化傳播公司為其經紀人,該公司為李某提供網絡主播培訓及推廣宣傳等工作。2019年3月31日,李某因直播收入較低,單方解除《藝人獨家合作協(xié)議》,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那么,李某與文化傳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嗎?他可以如愿拿到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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