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部分探店主播給錢就“真好吃”,不給錢就“不推薦”(引題)

探店試吃:流量背后是生意(主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wǎng)記者 黃仕強


【資料圖】

當下,不少主播進入餐飲探店行業(yè),許多消費者也會通過探店主播的視頻推介,“種草”或“避雷”。這種模式一度被部分餐飲商家當作“流量變現(xiàn)”渠道,但由于缺乏規(guī)范、主播良莠不齊,也出現(xiàn)虛假推薦、數(shù)據(jù)造假等情況。部分主播“探店”變“探錢”,給錢就“真好吃”,不給錢就“不推薦”,這也讓商家苦于“被探店”。

頭部探店主播推廣費萬元起步

“水煮肉片、瓦罐雞湯、回鍋肉、麻婆豆腐,四個菜只要49元……”7月11日,《工人日報》記者在多個網(wǎng)絡平臺看到同一個探店博主對位于重慶九龍坡區(qū)一家川菜館“種草”。

該餐館負責人袁海(化名)介紹,餐館今年3月才正式營業(yè),周邊餐館有十幾家,新店開業(yè)后,為了攬客,他也用過發(fā)傳單、優(yōu)惠券等手段,但效果并不好,在朋友提醒下,他把目光投向了“探店網(wǎng)紅”。

“粉絲多的價格貴,粉絲少的又沒效果。”就在袁海思索怎樣“花小錢辦大事”時,兩名探店主播走進餐館。他們在各大平臺均有賬號,累計粉絲20萬,既做免費探店,也接有償推廣業(yè)務,一條的推廣價格在2000元至6000元不等。袁海與他們達成協(xié)議:拍攝一條時常1分半的探店視頻,價格為2000元,若有來店就餐的食客在推廣視頻的鏈接上購買了套餐或優(yōu)惠券,主播按照5%比例抽成。

重慶一名由傳統(tǒng)媒體人轉(zhuǎn)型的探店主播透露,目前,該市探店主播已經(jīng)超過了1000人,而探店本質(zhì)就是流量“生意”。主播的粉絲量、點擊量就是談價的籌碼,某些粉絲人數(shù)過百萬的“頭部主播”,推廣費多是萬元起步。

這本“流量生意經(jīng)”主要有資源互換、有償推廣和平臺團購三種模式。其中,資源互換是商家免費為主播提供餐飲服務,主播在平臺發(fā)布體驗感受;而平臺團購是指網(wǎng)絡平臺邀請商家入駐后推出團購套餐,主播在探店視頻中貼上團購套餐鏈接,用戶購買使用套餐后,主播獲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試吃“云體驗”真假難辨

線上引流,線下變現(xiàn)的方式,讓商家和探店主播都嘗到了“甜頭”。重慶自媒體人陳丹告訴記者,探店內(nèi)容無論是好物推薦還是差評“掃雷”,看上去都是站在消費者角度,不少消費者也從最開始看點評變?yōu)樗⒁曨l。

但由于入行門檻低、規(guī)范缺失,探店亂象也存在,一些主播“看錢說話”的做法,既讓不少商家苦“探店”久矣,也讓消費者難識真?zhèn)?,頻頻“踩雷”。

在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一家營業(yè)了近10年主銷牛肉的餐館,經(jīng)營者張東(化名)提起探店就直搖頭。他告訴記者,從去年上半年開始,店里已經(jīng)來了4組主播,“都打著探店名義要與我合作,收費最少3000元,我就婉拒了他們。”

令他沒想到的是,被拒的兩組主播,開始對餐館各種挑刺,環(huán)境不好、服務差、難吃等惡評蜂擁而至。“好不容易積攢的口碑,差點毀在了幾個視頻上。”無奈之下,張東只得花大價錢請來兩名“網(wǎng)紅”,為店正名。

消費者劉兵也向記者講述了“踩坑”經(jīng)歷。他在社交平臺上看到了多名主播推薦某餐館,并貼出99元團購5人餐鏈接。他到店后卻發(fā)現(xiàn)套餐中包含了紙巾、餐位費等,甚至連泡菜也被算進去,為了讓家人吃飽,他只得額外花錢,一頓飯花費了近300元。

線上“種草”線下“踩雷”并非個例。陳丹透露,低價意味著商家要“賠本賺吆喝”,難以長期維系,而商家也是苦水滿腹,部分主播收取了高價推廣費,卻未帶來多少訂單,看起來不錯的數(shù)據(jù),有時是第三方公司在刷量。

“有償探店”需要規(guī)范

面對探店,有法律工作者認為,有關方面應落實監(jiān)管責任,對涉嫌炒作、帶有虛假宣傳性質(zhì)的探店賬號,應建立有效機制以約束,對涉嫌敲詐勒索的探店主播,更要有所規(guī)范。

法律工作者、自媒體普法博主羅維認為,“有償探店”等于給店家宣傳,收了店家的錢或好處。因此,羅維認為,探店是另一種形式的廣告行為,為了保障觀眾的知情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償?shù)奶降暌曨l,應當標注“廣告”字樣。這樣一來,就提醒觀眾,“探店”就是廣告,切莫輕易相信。“‘有償探店’如果屬于廣告行為,就必須遵循《廣告法》。一方面,提醒主播應該客觀評價,為消費者把關,不能進行虛假宣傳。另一方面,若主播觸犯到廣告法規(guī),相關部門處理起來也有法可依。”羅維說。

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認為,“有償探店”主播不僅是廣告的發(fā)布者,在一些情況下還可以看作是廣告代言人。實踐中,為避免爭議,有的主播在發(fā)布一般探店類視頻時,會直接標明“無廣試吃”;收取費用的,在視頻簡介或視頻里直接告訴粉絲,這是一則包含廣告的試吃或試用。因此,通常情況下,顧客被視頻吸引消費后覺得上當,很難找主播維權。

李建表示,探店不同于傳統(tǒng)宣傳,由于探店主觀性很大,一些虛假宣傳、惡意評價等情況監(jiān)管部門很難認定。由于目前相關法規(guī)存在空白,導致探店行為的法律屬性和責任劃分不夠明確,給某些以“撈錢”“割韭菜”為目的的主播或商家提供了打擦邊球的機會。

“短期來看,可以用標注‘廣告’及《廣告法》來規(guī)范有償探店行為,從長遠來看,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機制,對探店行為的法律屬性細化。”李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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