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聯(lián)合發(fā)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工作,穩(wěn)定勞動關系。如果滯留湖北人員能夠通過靈活辦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應在滯留期間支付其正常工資;對其他難以提供正常勞動的滯留湖北人員,自2020年3月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月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費二倍(1540元/月×2=3080元/月)標準,保障滯留湖北人員的日常生活。

按照該通知,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滯留湖北人員勞動合同,或退回滯留湖北的勞務派遣人員。對于滯留湖北人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當順延至滯留湖北人員按照相關規(guī)定允許返京后,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在工資收入方面,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安排滯留湖北人員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務。如果滯留湖北人員能夠通過靈活辦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使用帶薪年休假的,以及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出差滯留在湖北的,用人單位應在滯留期間支付其正常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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