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明確規(guī)定,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義務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也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祖先用智慧澆筑的生活,是值得我們代代保護傳承的民族文化瑰寶。在非遺保護中,傳承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傳承好老祖宗的技藝”,一些非遺傳承人一“鉆”就是幾十年、一守就是一輩子、一干就是幾代人。各級政府部門出面認定并授予傳承者以非遺傳承人資格,給予相應政策扶持,是避免非遺項目“人亡技絕”的政策性安排。這些政策措施提高了非遺傳承人的積極性,給很多非遺項目保護傳承帶來契機。但同時,退出機制不健全也造成一些傳承人名不副實的問題。

有的地方,非遺保護傳承“重申報、輕保護”問題突出,反映到非遺傳承上就表現為部分非遺傳承人獲得認定前干勁十足,獲得資格后便萬事大吉、不再努力。有的僅僅把“非遺傳承人”身份當成一個撈取利益的“名頭”,對傳承義務履行不力。還有的長期占著傳承人的位子,卻“只拿補貼不干事”,挫傷了眾多傳承者的積極性。凡此種種,說到底都是退出機制不科學、不健全的問題。根本的解決辦法就是打破傳承人“終身制”,建立嚴格的傳承人認定和退出機制,健全對履職不力者及時清退的靈敏反應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寧夏通過地方立法打破非遺傳承人“終身制”切合實際,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打破傳承人“終身制”不是標新立異,而是大勢所趨。早在2011年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就明確提出,要建立非遺傳承人退出機制。不久前,兩辦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也明確提出“完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完善退出機制”。2017年年初,蘇州市有關部門公布9名非遺傳承人評估不合格,按規(guī)定兩年內不得申請項目資助經費,連續(xù)兩次不合格的將被取消資格。此舉不僅沒有影響當地非遺傳承工作,反而增強了一些老藝人、老工匠“帶徒授藝”的積極性——把真正投身非遺保護和傳承的能人引進來,是確保能者上、庸者下的有效手段。

隨著人們對部分非遺項目的喜愛,“非遺傳承人”的頭銜似乎變得越來越“值錢”,對此我們應予以客觀看待。如果“非遺傳承人”既擁有能力,又切實履行傳承責任,在此基礎上獲得合法收益,自然無可非議。隨著保護傳承工作精進,很多非遺項目都可能變成文化市場上的香餑餑;“非遺傳承人”往往需要有默默堅守的精神,但未必一定枯燈冷灶、過得苦哈哈。某種意義上說,“絕活變現”也是一種傳承能力。反之,如果頂著“非遺傳承人”的帽子只顧撈錢、不履行傳幫帶義務,甚至只是浪得虛名、根本不具備“非遺傳承人”的水平能力,那么其頭銜合法性就存疑。

標簽: 非遺保護 傳承人 終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