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管轄?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guī)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shù)谋kU糾紛的管轄,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司法實踐證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這兩條規(guī)定是合適的,并沒有引起爭議。倒是由于保險公司的架構復雜而涉及的訴訟主體問題,經(jīng)常會引起管轄爭議。對于此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保險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中作了明確:“保險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級分支機構享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人民法院在審理保險糾紛案件時不得將簽定保險合同的分支機構的上級公司或者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這是一個必要的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但是征求意見稿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需要重新斟酌,該條款規(guī)定:“(管轄法院及訴訟主體問題)保險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就目前現(xiàn)實而言,通常保險合同會有仲裁或訴訟的選擇條款,但選擇仲裁的極少,而另行約定訴訟管轄法院的更少,只限于個別大的保單。

標簽: 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 人壽保險 被保險人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