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民小張萬萬沒有想到,自己用婚前積蓄交了買房首付,離婚時,這套房產(chǎn)卻被要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經(jīng)過市區(qū)兩級法院審理,小張交的首付款最終被認定為婚前財產(chǎn),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才需“平分”。

雖然最后理清了財產(chǎn)歸屬,但這場官司也讓小張頗費精力。他的尷尬并非個案——記者從我市各級法院了解到,近年來關于離婚時分割房產(chǎn)的“涉房訴訟”呈增長態(tài)勢。買房時明明出了錢,離婚時卻未必能如愿分到預期的房產(chǎn)比例,這樣的事情并不少見。專家提醒,購房出資的同時不要忘記“確權”,是避免出現(xiàn)此類情況的關鍵。

一審:

婚前積蓄交首付變成“共同財產(chǎn)”

小張和前妻小丁2013年10月結婚。這場婚姻于2021年春節(jié)前結束。

持續(xù)8年的婚姻給兩人的感情經(jīng)歷留下了陰影,還給他們帶來了一場官司——兩人婚后在沙河口區(qū)購買了一套兩居室住房。首付款13萬元從小張的銀行卡劃出支付,房子登記在小丁名下;其余38萬元購房款貸款支付,貸款期限25年。離婚時,這套房產(chǎn)作為最大一宗家庭資產(chǎn),需要按比例分割。夫妻倆究竟該各分多少,意見相持不下,最后只能起訴到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小張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代理出庭。小張一方稱,房子雖是婚后購買,但購房時兩人僅結婚一個月,13萬元首付款系購房時一次性支出,不是一個小數(shù),正常兩人不可能在婚后這么短時間就共同掙了13萬元。因此要求認定首付款是小張的婚前財產(chǎn),雙方分割房屋時應當先扣除這部分婚前財產(chǎn),其余部分平均分割。

小丁一方則認為,房子是婚后購買,雖然首付款是由小張銀行卡轉出支付的,但現(xiàn)在結婚一般男方準備婚房,經(jīng)由小張銀行卡支付的這部分房屋首付款,系婚后轉款,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故不同意預先扣除。

在房屋價值方面,小張和小丁均認可房屋現(xiàn)價值人民幣58萬元,剩余貸款25萬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小張和小丁系婚后購房,且房屋登記在小丁名下,應視為雙方的出資均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判決房屋歸小丁所有,扣除未償還貸款25萬元之后,小丁給付小張房屋補償款16萬余元。

終審判決:

首付款被“剝離”

小張接到判決后并不認可,明明房屋首付款就是自己婚前多年積攢下的13萬元,怎么婚后一個月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呢?于是提起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認為,小張和小丁婚后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小丁名下,以小丁的名義向銀行貸款,故一審法院判決房屋歸小丁所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

至于首付款和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二審法院認為:從房屋購買時間看,首付款13萬元系婚后一個月,從小張的銀行卡中轉出的,小丁并無證據(jù)證明這筆錢系雙方共同積攢,所以雖是婚后支付,但不能改變小張婚前財產(chǎn)的屬性,現(xiàn)房屋判給小丁所有,理應返還小張的這部分婚前財產(chǎn)。對于房屋增值部分,認定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平均分割。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改判小張出資的首付款為其婚前個人財產(chǎn),房屋歸產(chǎn)權登記人小丁所有,小丁返還小張婚前財產(chǎn)13萬元,并給付房屋共同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折價款9.8萬元。

王金海律師認為,類似情況夫妻雙方最好在購房時清晰約定,可以在產(chǎn)權登記時,提前按出資情況約定份額,如小張占60%份額,小丁占40%份額,而不是完全登記在一方名下,這樣就能避免現(xiàn)在的糾紛。

(記者 萬恒)

標簽: 婚前積蓄 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財產(chǎn)歸屬 房屋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