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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旭

案情回顧

張先生駕車追尾,造成王先生的寶馬轎車車輛尾部損壞,經交警認定,張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后,張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將車輛修理費賠付完畢,而王先生認為,自己的車輛被撞擊后,經過機動車鑒定評估公司鑒定,車輛已經發(fā)生貶值。雖然該車并非待售或用于交易目的,車輛貶值損失尚未實際發(fā)生,但王先生還是將張先生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鑒定費及車輛貶值損失共3.6萬元。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不屬于新車范疇,截至事發(fā)時已經行駛近兩年、超過2萬公里,而且鑒定費及車輛貶值損失于法無據,不屬于賠償范圍。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訴請。

法官提示

法院認為,王先生所有車輛不屬于購買年限較短或行駛里程較短的車輛,且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車輛安全性、操控性或者穩(wěn)定性通過維修無法恢復原有性能的情況,也未使車輛使用價值明顯降低。因此,王先生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

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車輛經過維修后難免發(fā)生貶值,由此產生的車輛貶值損失是否可以獲得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梢?,“車輛貶值損失”并未被明確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這是考慮到目前我國交通事故發(fā)生率仍然較高、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無疑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原則上對于要求賠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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