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1、判決書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托及郵寄送達、轉(zhuǎn)交送達及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2、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定期宣判多久送達判決書?

1、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宣判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nèi)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五十五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nèi)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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