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能否公告送達?

1、離婚案件是可以公告送達的。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貨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jīng)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nèi)。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公告送達60天后能不能判案?

公告送達的定義和條件

法律術語,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nèi)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jīng)過。”可見,合法的公告送達應當符合下列兩個要件:首先,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xiàn)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首先,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lián)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其次,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再次,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diào)查詢問。否則,我認為構(gòu)成程序違法。

2、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gòu)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并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guī)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否則必然構(gòu)成程序違法。

標簽: 離婚案件 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送達方式